三雄极光: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5-002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33,544,930.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43,662,727.31元)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2021年度报告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票据款项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1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粤0305民初2632号]和[(2025)粤0305民初2639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案号为[(2025)粤0305民初2632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涛,住所地:广
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240号发现广场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44474882。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15号恒大天璟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QWYX3。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15号恒大天璟B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7CQ5W。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6309649289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4,546,04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4,430.15元(利息以4,546,04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2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8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49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8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4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793427757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7,05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8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2,379,77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5,586.13元(利息以2,379,77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10)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5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7,253,046.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04,671.02元(利息以7,253,04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2023年12月1日)。
(11)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至第(10)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合计人民币90,992,944.07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年,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向原告签发了十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票据金额为人民币84,178,867.88元,被告一作为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一致承诺,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原告持有该票据到期,但被告一仅支付了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6309649289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部分票据款210万元,剩余票据款至今未予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上述汇票款项。
另外,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案号为[(2025)粤0305民初2639号]的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涛,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洲中路240号发现广场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544474882。
被告一: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15号恒大天璟B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QWYX3。
被告二: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15号恒大天璟B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7CQ5W。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8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5,805.56
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5,80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5,80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12683468679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5,805.56元(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22486298217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381,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358.96元(利息以381,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4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32988768394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381,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063.53元(利息以381,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42791027343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2,281,73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954.85元(利息以2,281,73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52893615166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381,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747.47元(利息以381,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9)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6299634977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4,570,43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4,734.21元(利息以4,570,43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9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10)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72998897218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986,11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864.50元(利息以986,113.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1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584044108202108300148982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人民币381,9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774.72元(利息以381,9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3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
(1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至第(1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合计人民币52,669,783.24元。
3、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1年,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向原告签发了十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总票
据金额为人民币49,366,062.78元,被告一作为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一致承诺,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原告持有该票据到期,但被告一至今未予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上述汇票款项。
另外,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仲裁涉案金额合计约621.57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21年度报告已对本次诉讼所涉票据款项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