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1号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9月11日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承诺华瑞股份当时现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华瑞股份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款金额为“现有业务”当年承诺净利润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差额。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
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051.67元。截至目前,你们未及时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