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孙瑞良及相关人员张依君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于2020年9月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东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梧州东泰转让所持有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瑞股份)的控股权。同时,你们承诺公司当时现有业务 (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2020年度出现亏损或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380号),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051.67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业绩补偿承诺。上述事项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 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前述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含明确的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