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回购报告书
证券代码:300629 证券简称:新劲刚 公告编号:2024-012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的基本情况: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5)回购数量:按照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0%;按照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7)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
个月亦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若上述股东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2024年1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0.21元/股,2024年2月5日收盘价为
13.27元/股,跌幅为34.34%,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事项之日在2024年2月5日即触发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符合《回购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股份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送红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3、回购数量:按照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0%;按照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价格20.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5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0%。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20.0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0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00%。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且以四舍五入测算数据,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股份性质 | 本次回购前 | 本次回购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51,415,415 | 20.58% | 51,415,415 | 20.6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8,372,934 | 79.42% | 197,122,934 | 79.31% |
三、总股本 | 249,788,349 | 100.00% | 248,538,349 | 100.00% |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 | 本次回购前 | 本次回购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51,415,415 | 20.58% | 51,415,415 | 20.7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98,372,934 | 79.42% | 195,872,934 | 79.21% |
三、总股本 | 249,788,349 | 100.00% | 247,288,349 | 100.00% |
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7.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51亿元,其中流动资产为9.32亿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总额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93%,
3.70%,5.37%。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回购股数约2,500,000股测算,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增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若后续其在回购期间提出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增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3年内全部转让;如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拟筹划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存在考虑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能。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如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回购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储备及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六、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会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股份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风险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