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9.00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3-049)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证上〔2022〕2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8月末,公司累积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265,3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最高成交价为21.8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9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26,997,644.9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