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3  普利制药(30063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30 证券简称:普利制药 公告编号:2024-110债券代码:123099 债券简称:普利转债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2024年7月5日,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自查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等公告。2024年7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093)。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24号)的内容,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2024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2024029001号)的内容,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7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号)。2024年8月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年10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杭州市。

罗佟凝,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利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

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是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后续会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年7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海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自查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4-087)等公告。2024年7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2024-093)。根据《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24号)的内容,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3、公司指定的信息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