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莆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光莆股份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2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邱荣辉、刘能清 |
项目联系人 | 刘能清 |
联系电话 | 0755-23953842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4年12月7日 |
证券代码 | 300632.SZ |
上市时间 | 2017年4月6日 |
注册资本 | 30,518.162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13F-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瑞梅 |
董事会秘书 | 张金燕 |
联系电话 | 0592-56258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光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莆股份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光莆股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公司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余67,371.95万元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余67,371.95万元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能清 邱荣辉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
罗贵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