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瑞梅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139,526,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2名,代表股份27,829,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数量139,34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股份27,646,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股份1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与五河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347,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1%;反对1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649,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39%;反对1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347,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1%;反对
1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649,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39%;反对1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莉莉 张晴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