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9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和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激励公司微创外科业务团队,促进公司微创外科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以2023年9月20日为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329.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华小宁 |
年 月 日
徐舜芝 |
年 月 日
周凌宏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