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7月26日,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深圳市光明区光电北路368号开立医疗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7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陈志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冯乃章先生、李翔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冯乃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同意补选冯乃章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黄奕波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构成如下:
专门委员会 | 成员 | 主任委员 |
战略委员会 | 陈志强、吴坤祥、黄奕波、冯乃章、周凌宏 | 陈志强 |
审计委员会 | 华小宁、周凌宏、陈志强 | 华小宁 |
提名委员会 | 徐舜芝、华小宁、吴坤祥 | 徐舜芝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周凌宏、徐舜芝、黄奕波 | 周凌宏 |
其中,补选冯乃章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事项,需要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通过后方可生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附件简历:
冯乃章,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2005年至2007年,在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系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至2012年,任职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受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10月至今,在本公司从事超声产品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现任公司超声产品线研发总经理、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截至目前,冯乃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尚有参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的12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归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正高级工程师。2007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2012年至2015年,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15年至今,在本公司从事超声探头和心血管产品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声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尚有参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的66,9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未归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