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医疗: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10-26  开立医疗(300633)公司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开立医疗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68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51,745股,发行价格为27.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3,999,99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4,944,026.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9,055,967.35元,其中计入股本27,851,74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41,204,222.3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出具了《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78号)。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募投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截至2024.09.30

累计投入金额

截至2024.09.30投入

比例

彩超、内窥镜产品研发项目

24,211.03

24,321.31

100.46%

2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15,081.12

9,482.89

62.88%

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

37,613.45

14,258.51

37.91%

合计76,905.60

48,062.71

注1:以上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数据未经审计。注2:彩超、内窥镜产品研发项目投入比例超过100%,系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投入项目所致。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以下募投项目做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1 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因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涉及的场所建设部分配套工程尚未完成建设,后续基建、装修及竣工验收仍需一段时间,预计短期内无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松山湖开立医疗器械产研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作出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