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复星国际中心19A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良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222,959,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人共6人,代表股份213,132,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9,827,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3,014,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证券代码:300634 证券简称:彩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17,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7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38%;反对3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959,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014,6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17,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4%;反对3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2,672,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038%;反对3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陈伟律师、张鲁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