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总部33A楼第一会议室(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号聚隆财富中心33A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萌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
35,506,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04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5,439,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9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97%。
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39,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7515%;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4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462,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2%;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8494%;反对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