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9  中达安(30063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3-040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历城控股集团总部33A楼第一会议室(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号聚隆财富中心33A楼)。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萌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

36,166,2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5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800,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6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96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6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3、《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5、《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6、《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34,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40%;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8%;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7288%;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2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00,0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75%;反对36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185%;反对36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8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35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3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35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3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7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4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90%;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2978%;反对4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30%;弃权3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4092%。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李伟杰律师和陈冰锦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