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9  中达安(30063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35 证券简称:中达安 公告编号:2023-115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20楼一号会议室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萌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81,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8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33,6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35,25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1%;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362%;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