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2月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座20楼一号会议室
3、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晗
会议召开符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36,931,7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35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6,095,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83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83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83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809,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1%;反对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6%;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1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36%;反对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10%;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怡玲律师和李伟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