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和药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05  同和药业(300636)公司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药业”、“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券作为同和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同和药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招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一)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三)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四)法定代表人霍达
(五)保荐代表人刘海燕、鄢坚
(六)项目联系人刘海燕
(七)联系电话010-57601753
(八)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代码300636
(三)注册资本350,190,483元
(四)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五)主要办公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六)法定代表人庞正伟
(七)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梁忠诚
(八)联系人周志承
(九)联系电话0795-4605333-8018
(十)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16日
(十二)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24日

四、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2259号文《关于同意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6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30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190,594.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815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作为同和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同和药业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同和药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同和药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同和药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同和药业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同和药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同和药业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同和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同和药业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同和药业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月11日,同和药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100吨7-甲氧基萘满酮、30吨利伐沙班等原料药及20亿片(粒)口服固体制剂项目一期工程”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将试生产开始时间由2021年12月调整至2022年8月,正式投产时间由2022年12月调整至2023年8月。招商证券针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关于同和药业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招商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同和药业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同和药业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同和药业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同和药业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招商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同和药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同和药业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海燕 鄢坚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