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扬帆新材”)股份55,60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9%)的大股东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控股”),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390,0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000%)。
公司于2023年05月16日收到扬帆控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扬帆控股 | 55,606,200 | 23.69% | 55,606,200 | 23.69%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计划减持不超过9,390,005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4.0000%)。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
6、减持价格区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扬帆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扬帆控股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扬帆控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量、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扬帆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