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关于从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出部分份额并延长存续期限的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从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退出部分份额并延长存续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海创业管理”)、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沈林仙和程上楠共同增资深圳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光洋基金”、“基金”或“合伙企业”),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深圳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向深圳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存续期间为3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视基金之实际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富海光洋基金之合伙期限,每次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以两次为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2年、2023年各决定延长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延长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期限的通知暨对外投资后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2023-028)。
二、 公司部分份额退出情况
经公司研究决定,本次将减少在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3,000万元(对应实缴出资3,000万元),剩余7,000万元认缴出资(对应实缴出资7,000万元)。公司的减资对价为35,706,345元,并将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分别从合伙企业获得减资款7,475,472元、28,230,873元,合计35,706,345元。
公司退出部分份额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性质 | 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万元) | 实缴出资(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1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货币 | 100 | 0 | 0.45% |
2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10,000 | 10,000 | 45.25% |
3 | 有限合伙人 |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货币 | 7,000 | 7,000 | 31.67% |
4 | 有限合伙人 | 沈林仙 | 货币 | 5,000 | 5,000 | 22.62% |
合计 | 22,100 | 22,000 | 100% |
根据上述出资结构,公司在富海光洋基金的认缴出资为7,000万元,占富海光洋基金认缴出资比例31.67%。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08)的控股股东常州光洋控股有限公司18.218%股权。
三、 基金延长存续期限情况
此外基金原于近期到期,因投资项目尚未完全退出,为保证基金的正常运作和项目的顺利退出,实现最优的基金收益和合伙人权益,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基金存续期5年,本次延期后,经营期限延长至2029年7月8日。基金将尽快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后,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向基金收取管理费。
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退出部分份额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伙协议安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相关事项符合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基金合伙人将结合市场情况有效地推动所投项目的退出及分配工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富海光洋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光洋基金2024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文件
2、扬州富海光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