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前结束减持计划的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提前结束减持计划的公告
公司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7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其中,持有公司股份10,755,4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4.58%)的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帆投资”),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695,000.00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00%)。
公司近日收到新帆投资出具的《关于股票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告知函》,新帆投资经综合考虑决定提前结束本次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帆投资尚未减持本公司股票。
一、 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新帆投资在预披露的减持计划期间内未减持本公司股票。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新帆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10,755,460.00 | 4.58% | 10,755,460.00 | 4.5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755,460.00 | 4.58% | 10,755,460.00 | 4.5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三、 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3、新帆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1、股份限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扬帆新材所有。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本次减持新帆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新帆投资《关于股票减持计划提前结束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