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股东宁波新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帆投资”)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347,500股(拟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0%)。
公司近日收到新帆投资发来的《减持股份告知函》。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期间,新帆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股份来源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新帆投资 | 集中竞价交易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及上市后送转的股份 | 2024.12.19- 2025.03.18 | 10.15 | 2,347,500 | 1.00 |
合 计 | - | - | - | 2,347,500 | 1.00 |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新帆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10,755,460 | 4.58 | 8,407,960 | 3.58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755,460 | 4.58 | 8,407,960 | 3.5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三、 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3、股东新帆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下:(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扬帆新材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帆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新帆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