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和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由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20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学斌)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独立董事:
(叶卫平)
二О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