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普生物: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8)已于2023年4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发布。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8日(星期二)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北片高新区D5-3-3-4小区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乔中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主持会议,根据《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黄伟雄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80,641,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54%(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39,516,016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5,234,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4,282,016股)。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5,52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111,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5,077,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965,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111,4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96%。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特别决议案: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80,605,9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05%;反对3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041,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95%;反对35,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孙冉冉律师和郭琼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