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融资需求,根据金融机构要求进行,贷款主要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积极拓展。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本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吴体芳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专此独立意见!
(此页系《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 |
签字: 姓名:骆念蓓 | 签字: 姓名:吴飞美 |
签字: 姓名:唐锦铨 | 签字: 姓名:刘 琨 |
签署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