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兰绍清女士、唐锦铨先生、刘琨先生、甘萌雨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兰绍清女士、唐锦铨先生、刘琨先生、甘萌雨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