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艺文创”)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股东陈岚先生出具的《关于对陈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0号)。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陈岚:
经查,你作为德艺文创首发上市前股东,在德艺文创首发上市相关文件中承诺,减持德艺文创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德艺文创发出公告,每年转让德艺文创股份不超过你直接或间接持有德艺文创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5月17日,你在未预先披露的情况下,累计减持德艺文创股份9,511,650股;同时,你2024年累计减持德艺文创股份数量超过了你持有德艺文创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减持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岚先生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亦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变动情况,敦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增强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