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9  正丹股份(300641)公司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作业绩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对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后交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经过半数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参会人员;

(三) 会议审议事项;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公司应当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会议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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