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丹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A座24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正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截至2024年4月1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93,510,824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137,51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86,373,3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名,代表公司股份 290,361,1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99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289,515,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53%;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12名,代表公司股份84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84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9%。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名,代表公司股份84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以及高管、律师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正丹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32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8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028%;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69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持有“正丹转债”的两名股东已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8,400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祝静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