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24人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7人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件条件已经成就,31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5.76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