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及未来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8  南京聚隆(30064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3-06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及未来计划减持股份预披

露的公告公司股东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王岩、刘明、祝树军、吴忠、徐亮、李兰军、成二国、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高级管理人员陆体超、张金诚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部分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部分股东减持计划提前终止及未来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公司股东王岩、祝树军、吴忠、成二国全部减持完毕;股东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减持了一部分;股东徐亮未减持。

2、未来减持计划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陆体超、张金诚和股东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徐亮、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股东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减持数量和减持时间详见下文。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姓名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
王刚集中竞价交易2023.3.22-2023.3.2318.7570.06
赵泳2023.2.22-2023.7.1818.8120.80.19
刘兆宁2023.2.17-2023.2.2318.0313.460.12
周勇2023.4.3-2023.7.2518.632.70570.03
顾佳凤2023.2.23-2023.7.418.8880.07

罗玉清

罗玉清2023.2.23-2023.7.2519.001.34120.01
王岩2023.2.9-2023.2.2318.7714.32220.13
刘明2023.2.22-2023.7.1218.6014.95220.14
祝树军2023.2.22-2023.2.2319.1815.98220.15
吴忠2023.2.2219.018.71750.08
徐亮————00
李兰军2023.2.15-2023.2.2218.7260.06
成二国2023.2.10-2023.2.2318.146.58250.06
周小梅2023.2.16-2023.2.2218.4620.02
刘志伟2023.2.23-2023.7.719.122.50.02
张业春2023.2.2319.330.03

上述股东持有股份的来源是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王刚无限售条件股份84.31380.7877.31380.72
赵泳63.90380.5943.10380.40
刘兆宁57.53450.5344.07450.41
周勇30.20570.2827.50.26
顾佳凤29.56570.2721.56570.20
罗玉清15.34120.14140.13
王岩14.32220.1300
刘明15.72220.150.770.01
祝树军15.98220.1500
吴忠8.71750.0800
徐亮7.27150.077.27150.07
李兰军7.06150.071.06150.01
成二国6.58250.0600
周小梅5.84250.053.84250.04
刘志伟6.80250.064.30250.04
张业春5.44250.052.44250.02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股份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部分股东未来减持计划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陆体超、张金诚、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徐亮、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

2、股东持股情况

姓名持股数量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减持数量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陆体超33.40.319.60.09
张金诚73.22850.6818.30.17
王刚77.31380.7277.31380.72
赵泳43.10380.4043.10380.40
刘兆宁44.07450.4144.07450.41
周勇27.50.2627.50.26
顾佳凤21.56570.2021.56570.20
罗玉清140.13140.13
刘明0.770.010.770.01
徐亮7.27150.077.27150.07
李兰军1.06150.011.06150.01
周小梅3.84250.043.84250.04
刘志伟4.30250.044.30250.04
张业春2.44250.022.44250.02

(二)未来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陆体超先生所持股份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取得;

张金诚、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徐亮、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所持股份系非交易过户取得。

3、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及比例见上表(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5、减持期间:

股东陆体超先生、张金诚先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2月29日);

股东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徐亮、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的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在此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陆体超先生、张金诚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监高的股份转让作出的其他规定。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张金诚、王刚、赵泳、刘兆宁、周勇、顾佳凤、罗玉清、刘明、徐亮、李兰军、周小梅、刘志伟、张业春在非交易过户时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衡水时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继续严格遵守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自衡水时昌所持南京聚隆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就本人过入的股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主体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全体合伙人的减持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本人承诺在承诺期间内拟减持股份的,须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南京聚隆。

衡水时昌在南京聚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1.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如连续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如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次拟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未来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来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未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股东将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股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来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未来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减持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等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