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4-064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聚隆转债”将于2024年7月26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聚隆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
3、除息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4、付息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5、“聚隆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6、凡在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7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7月26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0.5%。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218.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聚隆转债”,债券代码“123209”),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1,850.00万元。根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聚隆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聚隆转债”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债中文简称:聚隆转债;
2、本次可转债代码:123209;
3、本次可转债发行量:21,850.00万元(218.50万张);
4、本次可转债上市量:21,850.00万元(218.50万张);
5、本次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本次可转债上市时间:2023年8月17日;
7、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期限:2023年7月26日至2029年7月25日;
8、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7月25日
9、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10、本次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本次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本次可转债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
二、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聚隆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聚隆转债”(单张面值100元,10张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对于持有“聚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对于持有“聚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对于持有“聚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聚隆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聚隆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
3、咨询联系人:范悦谦、虞燕
4、咨询电话:025-58647479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