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相关的审计资格,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杭州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该议案的全部内容,并且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 | 、 | |||
张耀辉 | 吴雄伟 | 金鑫华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