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45 证券简称:正元智慧 公告编号:2023-045债券代码:123196 债券简称:正元转02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9)。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8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742,4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3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820,6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8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21,7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372,0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3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50,2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921,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8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4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72,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派的方俊律师和潘慧康律师见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