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3-085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4栋B座7楼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毛松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规则、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06,635,6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564,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35,937,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5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5,866,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4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27,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0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27,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40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杜建军先生为股东云南吉信泰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公司股东刘郁女士与杜建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0,540,1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6113%
。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67,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70,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6%;
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67,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70,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67,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5%;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70,2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6%;反对6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黄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