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吕明华、李永红、邵如建、 伍恒东: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个别工程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披露不准确、混同管理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制度修订不及时、印章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吕明华、总经理李永红、财务总监邵如建、董事会秘书伍恒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吕明华、李永红、邵如建、伍恒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