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股份: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22,839.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9.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0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3.2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1,316.7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9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验字[2021]2100937002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专户的销户手续已办理完成,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备注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79830180688888806 | 41,500.00 | - | 已销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 | 162030100152588888 | - | - | 已销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596900447610888 | - | - | 已销户 |
合计 | 41,500.00 | - |
注:扣除前期预付的保荐费人民币500万元,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以及相关披露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316.79万元。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2021年7月3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漳州分行”)、兴业银行角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厦门分行”)和天风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光大银行漳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9830180688888806)、兴业银行角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62030100152588888)、招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96900447610888)。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专户的销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承诺募集投资总额 |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差额 | 差异说明 |
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 | 41,316.79 | 41,333.00 | -16.21 | 账户利息增加投入 |
合计 | 41,316.79 | 41,333.00 | -16.21 |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其他资产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对外转让或置换其他资产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资金置换说明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对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221,025,484.37元进行了置换,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专字[2021]21009370038号鉴证报告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置换已经公司2021年8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8月9日披露。
(五)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1、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闲置资金使用情况。
2、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实施注销手续,不存在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存在用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附件: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6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42,000.00(净额41,316.79)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41,333.0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00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 |||||||||
2021年:40,852.55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00% | 2022年:480.46 | |||||||||
2023年:0.00 | ||||||||||
2024年1-3月:0.00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 | 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 | 41,316.79 | 41,316.79 | 41,333.00 | 41,316.79 | 41,316.79 | 41,333.00 | -16.21 | 2020年9月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1-3月 | ||||
1 | 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 | 不适用 | 2020年:6,500万港元 2021年:7,800万港元 2022年:9,200万港元 | 14,188.09 | 9,444.96 | 6,561.52 | 1,900.92 | 32,095.49 | 是 |
注1: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0年6月2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电子、Upkeen Global和 Fast Achieve的100%股权,交易标的持有的主要资产为博思达和芯星电子的100%股权(交易标的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合称“博思达资产组”)。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完成了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交割程序,取得了博思达资产组100%的股权,实现了对博思达资产组的控制。博思达资产组自2020年9月30日纳入公司合并范围,2020年1-9月的效益未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依据公司收购博思达资产组的有关交易协议,本次交易的转让人和补偿人承诺博思达资产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合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500万港元、7,800万港元、9,200万港元(均含本数),以此为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交易仅在业绩承诺期内(2020年-2022年)做出盈利预测。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博思达资产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实现的合计净利润港币金额分别为9,674.44万港元、17,094.08万港元、10,996.58万港元,项目达到预计效益。上述表格所列示的该项目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为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3月博思达资产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人民币金额(其中2024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