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顾维翰、徐巍 |
项目联系人 | 顾维翰、徐巍 |
联系电话 | 021-38677893、021-3867777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51 |
公司简称 | 金陵体育 |
注册资本 | 12,874.89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南丰镇兴园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刚 |
董事会秘书 | 孙军 |
联系电话 | 0512-5898391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2月18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55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发行了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50亿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2.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1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陵转债”,债券代码“123093”。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金陵体育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金陵体育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金陵体育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金陵体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金陵体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金陵体育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金陵体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金陵体育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金陵体育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原保荐代表人章宇轩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另一位保荐代表人顾维翰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 |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及“营销与物流网络建设”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督促上市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2022年
月
日,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李剑峰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
)2024年
月
日,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李剑峰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万元罚款。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会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了相关情况。以上人员已深刻认识到上述事项的严重性,并表示日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个人证券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 我______
顾维翰 徐 巍
法定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
朱 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