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26号
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剑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查明的事实,李剑峰作为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19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19.37%有表决权的
股份。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林某余”相关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2018年8月27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20.39%。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1%以上。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公告上述事实。
二、短线交易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金陵体育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其中买入金陵体育股票合计5,414,883股,金额合计141,406,842.50元;卖出金陵体育股票合计3,456,103股,金额合计134,519,438.50元。
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第二款、第11.8.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剑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金陵体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李剑峰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