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86号)的批复意见,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8,500,000.00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雷迪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 | 代敬亮、杨利国 |
联系电话 | 021-68826021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52 |
注册资本 | 8,80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仁荣 |
实际控制人 | 沈仁荣、於彩君 |
联系人 | 陆莎莎 |
联系电话 | 0571-2280619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4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7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86号)的批复意见,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迪克”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8,500,000.00元,扣除相关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3,500,000.00元,已由国金证券于2020年3月18日将募集资金人民币283,5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未来科技城支行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3310010240120100124271),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合计1,440,424.52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2,059,575.48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4847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原保荐代表人为杨利国先生和丁峰先生,因工作调整,2021年3月19日,保荐机构决定指派代敬亮接替丁峰履行雷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雷迪克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雷迪克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雷迪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不定期现场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获取了雷迪克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雷迪克持续督导期间出具的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1、雷迪克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雷迪克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雷迪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义务。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代敬亮 杨利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