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科坚)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股票简称: | 雷迪克 |
股票代码: | 3006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51号精峰世纪大厦2幢503室 |
股份变动性质: | 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划转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所发生的权益变动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6
附表: ...... 17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 | 指 | 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沈仁荣、於彩君、杭州聚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添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沈国娟、沈仁泉、沈仁法、於国海、倪水庆 |
上市公司、雷迪克 | 指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即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杭州科坚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586501485C |
住所/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51号精峰世纪大厦2幢503室 |
法定代表人 | 沈仁荣 |
注册资本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22日 |
经营期限 | 2011年11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
(二)杭州科坚的主要负责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沈仁荣,男,身份证号码:330121************,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沈仁荣先生担任雷迪克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科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州沃德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一)法人一致行动人
名称
名称 | 杭州聚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51号精峰世纪大厦2幢5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於彩君 |
注册资本 | 1,500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056726556U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不存在 |
名称
名称 | 杭州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1651号精峰世纪大厦2幢502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波 |
注册资本 | 1,000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90567265999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 |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不存在 |
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 中益仁添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37号 |
法定代表人 | 金亚伟 |
注册资本 | 1,000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MA3F7GG937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 |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不存在 |
(2)自然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 |
於彩君 | 女 | 中国 | 330121196610******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倪水庆 | 男 | 中国 | 330121196303******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沈国娟 | 女 | 中国 | 330121196311******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沈仁泉 | 男 | 中国 | 330121195605******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沈仁法 | 男 | 中国 | 330121196106******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於国海 | 男 | 中国 | 330121196902****** | 杭州市萧山区****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此次权益变动主要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资产规划需要进行的内部划转,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持股数量的变动,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前,科坚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70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102,608,133股的28.95%。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后,科坚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添益
号直接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仍为29,700,071股股份,仍占公司总股本102,608,133股的28.9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实施,具体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杭州科坚控股 | 29,700,071 | 28.95 | 20,516,671 | 20.00 |
添益1号 | 0 | 0.00 | 9,183,400 | 8.95 |
合计 | 29,700,071 | 28.95 | 29,700,071 | 28.95 |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双方甲方(转让方):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中益
仁添益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及转让价款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9,183,4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9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88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99,915,392元(大写:人民币玖仟玖佰玖拾壹万伍仟叁佰玖拾贰元整)。
(三)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①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60个自然日内,乙方支付6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59,949,235.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玖拾肆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贰角)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60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将剩余4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39,966,156.8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玖拾陆万陆仟壹佰伍拾陆元捌角)支付至甲方账户。
2、双方应于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四)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标的股份转让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政策变化等)而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五)陈述与保证
1、双方陈述与保证:
①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所有必要授权(如需取得),且没有违反其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及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如适用),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协议及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②双方保证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陈述与保证已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③双方均同意相互配合,准备、完成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或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本次股份转让。
2、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应保证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份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
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各项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和责任。
2、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其它方有权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之外,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该等义务。
(七)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
转让双方于2024年2月8日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方以及本方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沈仁荣
2024年
月
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其声明和附表。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深交所及上市公司证券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杭州市 |
股票简称 | 雷迪克 | 股票代码 | 3006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9,700,07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科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添益1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仍为29,700,071股股份,仍占公司总股本102,608,133股的28.95%。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4年2月8日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涉及)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1、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计划。2、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科坚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沈仁荣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