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4-011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2024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56,92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92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7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关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6,923,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