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
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於国海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950%)。近日,本公司收到股东於国海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个人资金需求,於国海先生将在本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52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於国海持有公司20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0.19%;於国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仁荣、於彩君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0.19%;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择机确定;
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三、股东的承诺情况及其履行情况
於国海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截止目前,於国海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於国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於国海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