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08-01  雷迪克(300652)公司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

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杭州聚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聚沃”)拟自本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539,1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

近日,本公司收到杭州聚沃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杭州聚沃持有本公司7,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72%。杭州聚沃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法定代表人於彩君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及核心骨干员工为主的人员从上述平台获得激励。本次减持将不会导致平台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亦未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539,121股,占公司总股本1.5%;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择机确定;

6、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三、股东的承诺情况及其履行情况

杭州聚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六、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

支付本单位其他款项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截止目前,杭州聚沃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