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新能源”)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拟为晶瑞新能源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具体的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晶瑞新能源日常经营需求,晶瑞新能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分行”)于2023年5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129XY2023013776号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即2023
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内,向晶瑞新能源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授信额度。同日公司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自愿为晶瑞新能源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分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债务人(授信申请人):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
另加三年止。
7、保证方式: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债权人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决议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137,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69.87%。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无向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