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晓强
2023年6月19日
独立董事签字:
周庆丰
2023年6月19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