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8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或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 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 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根据自身经营特
点, 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内控制度, 及时对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
制度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
构的要求, 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
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 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
格主体, 各自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或其它任务, 与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
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确保其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有效运作, 并科学决策, 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
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
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第十二条 子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 其主要条款需由公
司拟制或经公司确认。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由公司授权
委托指定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 即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资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十四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具体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的董事由其
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半数以上。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和信息报告等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干部任免程序提名推荐,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组建其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
的人员担任, 并接受公司指导和监督。
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是公司在职职工, 其每届任期由子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 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会议召开前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和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恪尽职守, 对子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维护公司利益, 除行使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 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 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二) 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确实不能参加时, 必须就拟议
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三) 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人事任免等方案;
(四) 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五) 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
司的经营决策, 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六) 兼职董事、监事, 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 视年末工作情况和业
绩给予一定奖励。兼职董事、监事因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 记入子公司成本。
第十八条 派出经理人员职责
(一) 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 行使在子公司任职
岗位的职责;
(二) 执行所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三) 向所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所在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四) 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进行述职。
第十九条 派出财务负责人职责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入子公司管理层, 行使财务负责人的职能, 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管理、监督和指导。主要负责和参与以下工作:
(一) 协助总经理参与子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管理;
(二) 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目标、财务管理政策、财务管理制度;
(三) 对所在子公司的投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
(四) 负责建立健全子公司的各项财务控制体系;
(五) 有权对所在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相关政策、
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必要时将情况上报公司;
(六) 子公司财务主管以上人员的聘任、提职及解聘, 需上报公司财务管
理中心批准、备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 不得越权经营。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不与公司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矛盾, 在审议
规章制度之前, 应当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并在规章制度生效后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
表、统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
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为贯彻实施公司的品牌战略, 子公司原则上都应使用本公司的商标, 公司
给予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授权, 但子公司应当确保其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共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权,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经营业态、所处地域的市场
环境, 按照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权,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必须上
报公司主管部门, 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方能进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子公司的拟定资产商
业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九条具体规定的预算信息、有关资产销售或资产的其他处置的任何建议、所有重大合同清单、相关市场情况的报告、资产目前和计划的运营业绩的报告、实物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递延的维护项目和资产修理和维护计划)、以及任何董事合理要求的其他更新报告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取得公司董事一致批准。该预算对该子公司就下一日
历年度预计取得的所有收入和预期发生的所有成本及支出做出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与商场经营行为、修理和维护有关的所有成本、税务规划的假设、保险和一般性和管理费用; 拟定的资本性支出; 以及针对以前年度关于计划收入和支出的对比。预算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取得公司原投资人董事的合理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收到拟定的资产商业计划的合理期间内(但任何情况下应在收到后30个
营业日内), 公司原投资人董事可以不批准全部资产商业计划或其任何部分, 在此情况下, 公司总经理应对该等未被批准的计划或部分做出修改,并取得原投资人董事对该等修改的进一步批准。如果原合作方在新的期间开始前未就新计划的预算部分达成一致, 公司可以继续以该子公司先前取得批准的预算水平支付各项预算项目支出(资本性支出除外)。
第三十条 任何年度预算一经原投资人董事批准, 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引发并支付该等
经批准的预算中规定的运营成本/费用而无需董事会的进一步批准; 但是,如果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则公司管理人员无权引发或支付任何运营成本/费用:
(一) 运营成本/费用超过该等经批准的预算中对于该等成本/费用适当
项下规定数额的15%以上;
(二) 该等运营成本/费用的发生导致运营成本/费用的总额超过该等经
批准的预算中规定的运营成本/费用总额的5%以上。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资本投资建设预算一经公司原投资人董事批准(包括原投资人董
事要求的对该预算所作的任何变更), 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执行该等预算规定的资本投资建设、更新、弥补、替换或变更, 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资金成
本而无需董事会的进一步批准; 但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
管理, 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
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定期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 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
期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 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运营情况, 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公司财务管理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
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 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五章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时, 应仔细查询交易对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均应依法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关联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应以市场公允为前提, 在平等互利、等价交
换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者受同一母公司控制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高结算价格。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经营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
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内部
控制测试评价、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 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 结合本制度的规定,
并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落实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
月内, 向公司做出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根据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 结合公司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 建立适合
子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考核奖惩及薪酬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长核准后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给公
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条 对于非公司派出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如认为其不胜任该职位的,
可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