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3-7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9号公司1#楼4F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4,317,1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6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4,18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4,30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1%;弃权0股。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4,30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1%;弃权0股。
(2)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84,30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1%;弃权0股。
(3)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4,30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1%;弃权0股。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84,30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824%;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6%;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1%;弃权0股。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第 2、3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温定雄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3]A0491号);
4、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