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78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2024年7月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关于公司增加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弘信柔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弘信”)向九江银行融资人民币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智创”)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芯鑫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总额为6,589.30万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公司、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通”)为前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公司、李强先生、燧弘华创及安联通作为保证人,分别与芯
鑫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燧弘智创向芯鑫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589.30万元;燧弘华创作为出质人与芯鑫租赁签订《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燧弘智创100%股权为出质物,为燧弘智创向芯鑫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出质物价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安联通作为出质人与芯鑫租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应收账款收款权为出质物,为燧弘智创向芯鑫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出质物价值为人民币9,792.94万元。持有江西弘信2.2989%股权的少数股东鹰潭丰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鹰潭丰进”)就上述公司为江西弘信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燧弘智创由燧弘华创全资控股,公司持有燧弘华创60%股权,上海沪弘智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智创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九江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九江银行;
2、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鹰潭丰进以其所持江西弘信股权比例为限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公司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芯鑫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6,589.3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沪弘智创以其最终所持燧弘智创股权比例为限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三)燧弘华创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芯鑫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6,589.3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安联通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芯鑫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6,589.3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芯鑫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6,589.3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燧弘华创与芯鑫租赁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1、质权人:芯鑫租赁;
2、出质物:燧弘华创持有燧弘智创100%股权;
3、出质物价值:8,000.00万元;
4、担保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
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5、质押期间: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6、燧弘华创与芯鑫租赁签署《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亿元,燧弘华创在最高限额内,以其持有燧弘智创100%股权为燧弘智创与芯鑫租赁的多笔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单次担保金额以主债权合同金额为准。
(七)安联通与芯鑫租赁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质权人:芯鑫租赁;
2、出质物:应收账款收款权;
3、出质物价值:9,792.94万元;
4、担保范围: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5、质押期间:自质权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质权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注销登记之日。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67,634.7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72%。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九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鹰潭丰进《反担保函》;
3、公司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4、燧弘华创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5、安联通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6、李强先生与芯鑫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7、燧弘华创与芯鑫租赁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
8、安联通与芯鑫租赁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9、沪弘智创《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