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115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一)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5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1〕207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9月17日,公司披露《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16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弘信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34元/股)的130%,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未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直至触发赎回条件才披露提前赎回全部“弘信转债”的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相关业务信息披露要求的深入学习及研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经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2023年4月,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3〕109号)
1、主要内容
厦门证监局通过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未和董事、高管签订聘任合同;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等公司治理问题;未披露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提供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原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有误,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置换募集资金;母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披露有误、应付账款明细披露有误、销售费用明细披露有误等信息披露问题;存货跌价准备核算有误、业绩补偿金额核算有误、研发费用核算有误、政府补助核算有误、预付款项核算有误等会计核算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整改情况
在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即刻成立专案整改小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整改,举一反三,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整顿,并及时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关于公司治理问题,公司针对具体事项进行了逐一整改和规范,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关于信息披露问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以此为戒,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关于会计核算问题,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了追溯调整,并严格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披露;公司已要求财务人员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学习,提高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三)2023年4月,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强、王毅、李奎、孔志宾、张晓闯、宋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1、主要内容
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部分资金往来不入账导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
2、整改情况
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
司通过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等方式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深刻认识到在三会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规范问题的严肃性,借此机会引进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内部的控制体系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全面提升公司的整体风险管控和管理水平。同时,公司主动邀请第二大股东厦门海翼投资有限公司引入一名副总经理主管公司内控及审计工作,已于2023年3月到岗,公司将借鉴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经验,加强公司规范工作的指引和监督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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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
2024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