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拟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七)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